山东省新闻学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山东省新闻学会
英文译名:Shandong Press Institut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中共山东省委领导的山东新闻界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引导全省新闻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开展新闻学术研究和交流,探讨社会主义新闻传播的特点和规律,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理论和业务水平,推动全省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本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省委宣传部,登记管理机关为省民政厅,接受省委宣传部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6122号,原大众报业集团报业大厦附楼三层。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组织新闻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推动新闻改革;
第七条 组织开展新闻业务培训,提高新闻工作者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 评选和表彰优秀会员、优秀新闻作品和优秀新闻论文等;
第九条 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新闻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相关业务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凡我省新闻工作者,具有或者相当于中级以上新闻专业职称,并有一定研究能力,赞同本会章程,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凡在我省具有国家正式批号的新闻媒体、新闻团体、新闻教研机构,经申请,报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新闻中级职称或五年新闻工作实践。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对申请入会者进行考察;
(三)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承办本学会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理事会(即会员代表大会)。全省理事会由理事和特邀理事组成,理事由新闻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产生,特邀理事由新闻主管部门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全省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1人(可由省记协主席兼任)、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可由省记协秘书长兼任)。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变更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理事会;
(四)向全省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任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议财务状况;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副会长)调离原单位、因故缺额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或增补时,由原理事单位或需要增补的单位举荐,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确认,该理事单位原常务理事(副会长)的职务自行卸任。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新闻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或副会长受会长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地方学会和专业学会根据需要参加省新闻学会的活动,接受本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的资助;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经社团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请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于2015年9月16日经省新闻“两会”第五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