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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闻学会章程

  山东省新闻学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山东省新闻学会

  英文译名:Shandong Press Institut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中共山东省委领导的山东新闻界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引导全省新闻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开展新闻学术研究和交流,探讨社会主义新闻传播的特点和规律,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理论和业务水平,推动全省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本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省委宣传部,登记管理机关为省民政厅,接受省委宣传部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6122号,原大众报业集团报业大厦附楼三层。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组织新闻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推动新闻改革;

  第七条  组织开展新闻业务培训,提高新闻工作者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  评选和表彰优秀会员、优秀新闻作品和优秀新闻论文等;

  第九条  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新闻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相关业务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凡我省新闻工作者,具有或者相当于中级以上新闻专业职称,并有一定研究能力,赞同本会章程,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凡在我省具有国家正式批号的新闻媒体、新闻团体、新闻教研机构,经申请,报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新闻中级职称或五年新闻工作实践。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对申请入会者进行考察;

  (三)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承办本学会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理事会(即会员代表大会)。全省理事会由理事和特邀理事组成,理事由新闻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产生,特邀理事由新闻主管部门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全省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1人(可由省记协主席兼任)、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可由省记协秘书长兼任)。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变更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理事会;

  (四)向全省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任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议财务状况;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副会长)调离原单位、因故缺额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或增补时,由原理事单位或需要增补的单位举荐,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确认,该理事单位原常务理事(副会长)的职务自行卸任。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新闻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或副会长受会长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地方学会和专业学会根据需要参加省新闻学会的活动,接受本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的资助;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经社团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请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于2015年9月16日经省新闻“两会”第五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