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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山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山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山东省记协)

  英语译名:Shandong Journalist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中共山东省委领导的山东新闻界的全省性人民团体,是省委和省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全省新闻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新闻队伍建设,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推动新闻宣传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手段创新,推进媒体融合发展,繁荣和发展我省新闻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加快我省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努力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而奋斗。

  本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省委宣传部,登记管理机关为省民政厅,接受省委宣传部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6122号,原大众报业集团报业大厦附楼三层。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在新闻界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和推动新闻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优良传统,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机制,推动新闻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第七条  积极组织和协同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开展新闻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新闻理论研究,业务交流等活动,着力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闻队伍。

  第八条  倡导并推动新闻工作者“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加强同基层群众的联系和沟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宣传基层和人民群众的实践创造。根据需要,主动设置报道主题,组织媒体记者深入一线集体采访。

  第九条  推进行业自律,规范新闻从业行为。推动新闻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新闻职业精神,恪守新闻职业道德。监督新闻工作者遵纪守法,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倡导廉洁自律,纠正不正之凤。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奖励机制。开展新闻评奖活动,提高新闻宣传质量,促进新闻业界多出精品、多出人才。规范各项评奖活动,做好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一条  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新闻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

  第十二条  面向基层,服务基层,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同基层新闻单位的联系与交流,推动基层新闻工作的创新。

  第十三条  关心新闻工作者的身心健康,关心爱护离休退休老新闻工作者,组织开展适宜而有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  加强同国内外新闻媒体和新闻团体的联系,增进交流、合作与友谊。

  第十五条  完成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具有新闻业务资质、国家正式批准的省内各级各类新闻媒体、新闻团体、新闻教研机构,全国性媒体派驻山东的新闻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并缴纳会费,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四)遵守本会章程,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理事会(即会员代表大会)。全省理事会由理事和特邀理事组成,理事由新闻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产生,特邀理事由新闻主管部门推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副主席)调离原单位、因故缺额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或增补时,由原理事单位或需要增补的单位举荐,经主席会议同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确认,该理事单位原常务理事(副主席)的职务自行卸任。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可由副主席兼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省新闻界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记协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市记协、专业记协和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各市新闻工作者协会是各市党委领导的、市委宣传部主管的地方性人民团体。作为本会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全省性专业记协(学会或协会),是省级主管部门主管的全省性专业社会团体。作为本会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省记协各工作委员会,是省记协的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工作委员会应制订“工作规程”,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工作。

  第六章  经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资产管理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16日省新闻“两会”第五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