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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省新闻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评选全省新闻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先进单位的通知
 
  各市文明办、各市记协,各新闻单位: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我省新闻界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促进全省新闻事业健康发展,2003年初,省文明办和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省新闻学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新闻系统开展创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活动的意见》。各新闻单位在各级文明办、记协的组织下,按照《意见》要求,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按照《意见》要求,创建活动已经进入评选表彰阶段。为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巩固成果,使评选表彰工作更加规范化,特制订评选办法如下:
  一、组织形式:
  由各市文明办和市记协牵头(没有记协的单位由文明办组织),吸收新闻管理部门和主要新闻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验收评选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检查、验收、材料审核、推荐等事宜。
  二、评选验收范围:
  (一)按照《意见》要求,这次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参评的范围是:凡是省新闻“两会”会员单位的省、市、县(市)及各企业的报纸、电台、电视台(以媒体为单位),均可参加评选。
  (二)验收是对已获2000—2001年度全省新闻系统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进行检查复核。验收的标准要求参照省文明办和省记协[2003]7号文件《关于在全省新闻系统继续开展创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活动的意见》中的第三条执行。 检查验收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省记协办公室。
  三、方法步骤:
  (一)单位申报。具备参评资格的新闻单位对2002—2003年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在此基础上,按照《意见》要求,填写《山东省新闻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推荐表》,撰写事迹材料,并将申报材料报当地验收评选领导小组。
  (二)审查推荐。由各市文明办、市记协牵头,组成检查、验收、评选领导小组,按照创建活动的要求,对本地参加创建活动的单位进行验收评比,形成先进单位事迹书面材料,然后报省评审领导小组。省直新闻单位由各专业记协负责牵头组织验收评比。
  四、评选表彰:
  省文明办与省新闻“两会”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组成评比审查领导班子,对各市地及省直上报的先进单位进行评审,并在相应范围进行公示。评选出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由省文明办、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省新闻学会授予“山东省新闻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
各市文明办、市记协和各新闻单位,要按年初《意见》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评选,保证评选质量。所有登记表、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一式18份,经认真审查后,于2004年元月30日前报送省记协办公室。
  省记协办公室地址:济南经十路46号 邮编:250014
  电话:85196064     85196067

                              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山 东 省 新 闻 工 作 者 协 会
                              山 东 省 新 闻 学 会
                                2003年 12 月 28 日